超转、城镇居民社区转诊要求

发布时间:2017-12-8 浏览次数:655

根据《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参加超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未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转诊到其它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除急诊)医疗费用自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到个人选定的一级医疗机构进行转诊,并将转诊信息写卡,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及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转诊有效时间为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