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事服务费生育保险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 浏览次数:317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经政发〔2017〕11号),医药分开改革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为生育保险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现将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   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二、   生育保险按限额支付方式结算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其门急诊医事服务费不在限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

(一) 定额支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事服务费40元。

(二) 定额支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28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30元。

(三) 定额支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19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20元。

(四) 定额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事服务费60元、48元、39元。

三、   生育保险按限额支付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事服务费不在限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四、   生育保险按定额支付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事服务费在定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

五、   生育保险按项目支付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事服务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