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6-11 浏览次数:57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之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医院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存的监督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临床与辅助科室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二、医疗废物定义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医疗废物包括:肝炎门诊、肠道门诊以及根据疫情临时设置的诊疗区所产生的包括生活垃圾在内的所有废物(不包括污水污泥和放射性废物)国家有关部门“医疗废物名录”公布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和职责

成立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总务处和院感办人员担任委员。

(一)院感办负责有关医疗废物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总务处共同负责技术指导、全员培训、人员防护等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院感办负责各项相关制度落实的日常监督、技术指导及全员培训。

(三)医务处、门诊部和护理部负责监督、指导各有关科室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包装、记录工作。

(四)总务处负责医疗废物的运送、贮存及贮存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四、医疗废物的分类

(一)各临床与辅助科室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医疗废物的定义,严格区分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

(二)严禁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医疗废物暂存在科室的非公共场所,如治疗室、换药室及污物间等处。

(三)生活垃圾存放道黑色包装袋中。非利器类医疗废物存放在黄色包装袋中;利器(硬物)类医疗废物存放在利器桶内,并在容器外部粘贴医疗废物标识和警告标志。严禁使用没有医疗废物标识的包装容器。

(四)对污染力较强或者具有传染性的医疗废物,应事先消毒并应双层包装袋。

(五)盛放非利器类医疗废物的黄色包装袋使用前需进行检查,外部应粘贴标签,标明医院名称、部门名称、医疗垃圾的类别和产生日期。

(六)使用中发现盛放医疗废物的容器有破损、渗漏等情况应立即更换并做相应的消毒处理。不得将未使用的破损的医疗废物包装容器作为普通生活垃圾遗弃,破损后包装容器应与医疗废物一同处置。



五、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送

(一)总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与运送医疗废物。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到各科室收集医疗废物。

(二)收集运送人员清点黄色包装袋和利器盒的数量,检查包装袋的完好和密封性,确认包装容器没有超量盛装(不得超过包装袋封装线或者包装袋容量的3/4)后进行封装,与科室负责人员交接,并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登记本》上签名,并将存根交暂存地工作人员签字保存三年。

(三)收集运送人员在收集、运送或搬动中发现容器密封不严或破损等情况,应立即重新封装并做相应的消毒处理。

(四)收集运送人员应将密封包装后的利器盒和包装袋放入垃圾箱,不得仅用包装袋运送。拒绝收集没有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

(五)收集运送工具使用后应立即消毒,保持清洁。



六、医疗废物的贮存

(一)总务处应按照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废物贮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京环保固管字(2003)175号)的要求,建设符合标准的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同时,按照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达标及设置警示标志的通知》(京环保固管字(2003)271号)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

(二)严禁在贮存设施以外堆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冷冻贮存时间不得超过7天。

(三)总务处委派专人管理贮存设施,对收集运送来得医疗废物 容器进行清点与检查,按照分类要求分别放在相应类别的医疗废物箱内,收回存根签字保管三年。每天对贮存设施进行消毒。


七、医疗废物的外运

(一)医疗废物委托给北京市环保局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处置,总务处签定委托协议书,医院承担处置费用。

(二)医院与处置单位交接、转运医疗废物时,应填写《医疗废物交接记录表》,记录医疗废物容器的数量重量外运日期等信息,双方签字,该表格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总务处保存原件,记录保存三年。


八、人员培训

感染办负责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管理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得便法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九、人员防护

(一)总务处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管理等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必要的防护。

(二)使用后的防护用品(包括手套、口罩等)不得随意丢弃,应于医疗废物一同处置。

(三)院感办负责制定具体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进行日常防护的技术指导,在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环境消毒、疾病预防工作。

(四)总务处每年对上述人员进行体检一次。


十、监督检查

(一)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与感染办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由院感办进行日常性监督工作;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总务处、院感办的成员每季度进行一次联合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检查。

(二)在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后,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不合格的部门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三)发生医疗废物污染事故时,发现部门应立即上报院感办,院感办应按照应急处理方案及时采取消除污染和影响的措施,同时向主管院长、区环保局、卫生局、疫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十一、应急处理

(一)如发生医疗废弃物泄漏污染时,应及时报告相关科室,院感办对疫源地指导消毒处理,被污染人员由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医学观察。

(二)如医疗废弃物泄漏造成的事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相关职能处室报告。即使向辖区环保、卫生、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同时对疫源地和相关被污染人员进行处理;在上级指导下对环境和有关人员进行监测。